黑龙江百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才与被告黑龙江百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1081民初818号
原告:***,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洪鑫,绥芬河市绥芬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百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才与被告黑龙江百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给付原告货款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才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