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725民初957号
原告:***。
被告:***,现年约50岁。
被告: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保刚。
住所地:原阳县新城区富康路与民主路交叉口西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岳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