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阳县新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725民初3319号
原告原阳县新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0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商品砼款270000元并支付2018年9月20日至今利息113400元。原告原阳县新鼎混凝土有限公司2020年11月0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阳县新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25.5元,由原告原阳县新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志远
书记员  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