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禹州市禹建商砼有限公司、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执2755号
申请执行人:禹州市***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高垒,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国建。
申请执行人禹州市***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豫1081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2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0000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该种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战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