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11执18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新城区富康路与民主路交叉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国健。
被执行人:原阳县大商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新城区阳武路北侧上宅公园世纪20#楼商A区1101。
法定代表人:毛航,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上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新城区富康路与民主路交叉口西侧公园世纪大酒店别墅1。
法定代表人:李晓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子领,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陈梦玲,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赵辉普,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吴丽珍,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徐鲲鹏,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梁保刚,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李开勇,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执行人:李晓飞,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执行人:马国健,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本院在执行***与原阳县大商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上宅置业有限公司、徐子领、陈梦玲、赵辉普、吴丽珍、徐坤鹏、梁保刚、李开勇、李晓飞、马国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豫0711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原阳县大商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上宅置业有限公司、徐子领、陈梦玲、赵辉普、吴丽珍、徐坤鹏、梁保刚、李开勇、李晓飞、马国健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23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11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无证券、无房产、无保险、无工商信息。
3、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令。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的司法控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的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1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录终本约谈笔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守哲
审 判 员 赵彦春
审 判 员 郝章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裴颖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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