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终45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生于1964年1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程,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生于1976年6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东,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新城区富康路与民主路交叉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国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1民初6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程、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东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1民初65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退回上诉人***394元、退回上诉人***1491元。
审判长  杨天兰
审判员  尤 薇
审判员  连红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