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122执7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鄯善县。
被执行人新疆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鄯善县城镇台台尔村安居富民小区办公楼四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安兆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鄯善县七克台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吾买尔·买合木提,系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鄯善县七克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1民终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鄯善县七克台镇人民政府支付工程款1522228.4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与鄯善县七克台镇人民政府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2021年6月10日鄯善县七克台镇人民政府付**20万元,2021年12月30日鄯善县七克台镇人民政府付**322228.4元,2022年12月30日前鄯善县七克台镇人民政府付**付1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122执7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席 辉
审 判 员 买尔旦 · 热西提
审 判 员 库德然提·库尔班
二 ○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哈 鹏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