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427民初168号
原告:**朝,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告:四川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61219763,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天祥街59号1单元4层16号。
法定代表人:易廷森。
被告:***,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葫。
原告***与被告四川江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伟
审判员*仪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