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民终19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天祥街59号1单元4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61219763。
法定代表人:易延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昆林,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平,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重人,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四川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6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四川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红霞
审 判 员 杨继伟
审 判 员 杜抗洪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崔明莉
书 记 员 李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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