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民终19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天祥街59号1单元4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61219763。
法定代表人:易延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昆林,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平,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重人,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四川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6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四川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红霞
审 判 员   杨继伟
审 判 员   杜抗洪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崔明莉
书 记 员   李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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