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民初4737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平,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天祥街59号1单元4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61219763。
法定代表人:易延森。
原告***与四川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练 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威
书 记 员 陈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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