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内0524执1037号
申请执行人:***天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山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被执行人:通辽市日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旗舍伯吐镇保开公路北西段西数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通辽市日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524民初304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通辽市日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63739.84元,申请执行费9037.00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663739.84元,已于2022年9月19日交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人民币9037.00元已于2022年9月19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专户。至此,***天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内0524民初3041号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