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722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左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左权县衙道巷14号。
法定代表人:***,男,任左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2月25日生,晋中市榆次区人。
本院在执行左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1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房屋管理所无房屋登记信息。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