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民申27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左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1,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左权县辽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2,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左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左权县辽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7民终1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左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程庆华
审判员 门 华
审判员 文 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