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7民终326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左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省左权县城街道巷**号。
法定代表人:赵铁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英慧,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左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左权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2民初56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的上诉人左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且执行程序已经终结。现要求撤销左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左执字第174号执行裁定书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左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左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富生
审判员 卢琳山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