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722财保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晋海格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长治路西巷5号A座8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97537647G。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左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城衙道巷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2701173879F。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西晋海格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左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晋0722财保2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左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70000元(账户6300××××4330),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山西晋海格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西晋海格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左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70000元冻结(账户6300××××4330)。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