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2民初464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23日生,住左权县。
被告:左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城衙道14号。
法定代表人:赵铁林,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张存江,男,汉族,1948年7月26日生,住左权县。
第三人:王彦宏,男,汉族,57岁,住左权县。
原告***与被告左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存江、王彦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左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存江、王彦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该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左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存江、王彦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春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