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2民初462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3月16日生,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致忠,男,汉族,1957年3月11日生,系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人。
被告:左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城衙道14号。
法定代表人:赵铁林,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张存江,男,汉族,1948年7月26日生,山西省左权县,现住本村。
第三人:王彦宏,男,汉族,山西省左权县,现住本村。
原告**与被告左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存江、王彦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左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存江、王彦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该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左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存江、王彦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春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