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2民初414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5月1日生,左权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左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左权县城衙道14号。
法定代表人:赵铁林,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张存江,男,汉族,1948年7月26日生,左权县人,现住左权县。
第三人:王彦宏,男,汉族,57岁,左权县人,现住本村。
原告***诉被告左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张存江、王彦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春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