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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2执349号申请人左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722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左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左权县衙道巷14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男,任左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2月25日生,晋中市榆次区人。
本院在执行左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1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房屋管理所无房屋登记信息。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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