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辽市纵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通辽市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02民初2046号
原告:通辽市纵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张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超,男,系通辽市纵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通辽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祝,男,系通辽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通辽市纵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辽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通辽市纵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纵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纵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0.00元,由原告通辽市纵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洋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