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百佳国商贸有限公司与通辽市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奇峰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02民初2742号

原告:北京百佳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沙坨村155号。

法定代表人:吴树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立平,内蒙古君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通辽市明仁大街中段(金街南门西侧3楼)。

法定代表人张辉,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奇峰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通辽市科尔沁区经六路以北安代路以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钱介渊,职务: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北京百佳国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奇峰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百佳国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492254元,并自2019年12月12日起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每日2%支付违约金至工程款支付完毕止;2.判令第二被告在欠付第一被告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被告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第一被告承建了第二被告的飞轮储能大功率UPS储能式电动汽车充电桩项目。2016年6月24日,原告同第一被告签订了《钢结构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第一被告承建的项目提供钢材及钢结构,并负责钢结构的施工安装。后经核算,原告实际提供材料及施工的工程款共计9188850元,第一被告已支付7696596元,尚欠1492254元。2019年12月12日,第一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并约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不付清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即按每日2%支付违约金。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第一被告未能按照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催要,但第一被告以第二被告欠付其工程款为由,一直推脱。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现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内蒙古奇峰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内蒙古奇峰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内蒙古奇峰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百佳国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15.00元,退还给原告北京百佳国商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志伟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毕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