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宏都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通辽市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02民初4558号

原告:内蒙古宏都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左中旗保康镇巴彦塔拉大街团结路王府家园1号楼东楼第4间-b。

法定代表人:张春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田,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中段(金街南门西侧3楼)。

法定代表人:张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宏都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通辽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宏都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辽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宏都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11.00元,由原告内蒙古宏都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