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辽市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哈克镇团结村民委员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02执2946号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明仁大街中段(金街南门西侧3楼)。
法定代表人:张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霞,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哈克镇团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哈克镇团结村。
法定代表人:王凤臣,主任。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21)内0702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工程款1400460元;
逾期付款利息(以140046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351.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金额冻结被执行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基本户存款1425654.07元,实控346863.88元;于2022年1月12日划拨被执行人在上述银行存款346800元。经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被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其支付96万元,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长期扣划被执行人在上述银行存款,直至涉案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案属于和解长期履行。本案执行到位1306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内0702民初30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乌力吉
审判员 刘 惠 峰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段 博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