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辽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02民初1469号
原告:通辽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中段(金街南门西侧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5050006163666XF。
法定代表人:张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伟,科尔沁区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福利路与科尔沁大街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25706198921。
法定代表人:骆帅,职务经理。
第三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通华二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05010116432471。
法定代表人:杜丽璇,职务局长。
原告通辽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通辽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通辽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0.00元,减半收取计3425.00元,由原告通辽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