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佳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03财保35号
申请人:***,女,1966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申请人:安徽佳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宝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66538137C。
申请人***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佳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30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了其名下位于六安市(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号)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安徽佳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佳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安徽佳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价值300000元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六安市(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号)。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