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03民初4147号
原告:***,男,1961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经营建材生意。
委托代理人:*和中,裕安区苏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农民。
被告:*先军,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农民。
被告:安徽佳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中辰一品小区一号楼2单元1901室。
法定代表人:*家兵。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先军、安徽佳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妨碍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7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