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亚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某某及安徽亚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522民初50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15日生。 被告:***,男,1983年12月24日生。 被告:***,女,汉族,1974年1月17日生。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亚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及安徽亚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94元,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予或不准予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