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德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蜀润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3财保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德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泸宜路3.5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060334299Q。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州市蜀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保安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ATY9L70。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德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市蜀润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9)川0503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市蜀润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德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德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泸州市蜀润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德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