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德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某某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财保9号
申请人:四川德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泸宜路3.5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060334299Q。
法定代表人:周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菲,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州***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一居委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65UW302。
法定代表人:白德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德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50000000元范围内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泸州***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申请人提供自有房产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泸州***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720120000024382账号及在泸州市商业银行安富支行9200××××4121账号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泸州***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泸州市纳溪区产权证号分别为川(2020)纳溪区不动产权第0××1号、0××2号、0××3号、0××4号、0××5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泸州***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泸州市纳溪区,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四川德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泸州市纳溪区〔产权证号:川(2020)纳溪区不动产权第0××2号)〕、4层1号〔产权证号:川(2020)纳溪区不动产权第0××8号〕、5层1号〔产权证号:川(2020)纳溪区不动产权第0××7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德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邹波
审判员  李斌
审判员  李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