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23民初249号之一
原告:**, 1957年5月18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住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系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1971年2月16日出生,住开鲁县。
被告:**, 1974年7月5日出生,住开鲁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系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开鲁县宇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开鲁县宇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原告**拒不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74.00元,减半收取4537.00元(已交纳226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齐 文 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 海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