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3民终8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开源扶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某、田某,系宁夏明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利民人力资源开发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谦益艺术品收藏交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上诉人**开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利民人力资源开发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马某1、**市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某2、宁夏谦益艺术品收藏交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马某2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1)宁0302民初4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开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开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开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上诉人**开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坤
审判员 马 媛
审判员 王祺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海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