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吴忠市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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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民初3399号

原告:宁夏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永康北巷33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忠市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南环路(宁燕园1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何兆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融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忠市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宁夏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夏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34元,减半收取20667元(实收20667元),由原告宁夏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