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清伊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清伊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5执保472号
申请人:厦门市清伊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宋坂四里110号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5812508083。
法定代表人:黄依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睿丹,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庆珠,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环岛干道4729号五缘湾文展苑A区12栋-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5103X6。
法定代表人:朱喜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厦门市清伊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市清伊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225396元的银行存款、房产、汽车或者其他财产。申请人厦门市清伊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市清伊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539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47元,由申请人厦门市清伊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振源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刘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