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5执保17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市清伊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宋坂四里110号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5812508083。
法定代表人:黄依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毓铎,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庆珠,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环岛干道4729号五缘湾文展苑A区12栋-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5103X6。
法定代表人:朱喜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能,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厦门市清伊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闽0205民初334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5396元的财产。因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已履行(2018)闽0205民初3345号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厦门市清伊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市清伊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5396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振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苏晶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