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10执329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镭宁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3号4号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金栋。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被执行人***,女,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被执行人无锡磐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纺城大道320-1703。
法定代表人:古宏祥。
被执行人锡山区雨田防雷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胶西村委旁。
法定代表人:古宏祥。
申请执行人杭州镭宁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磐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锡山区雨田防雷设备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10民初201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镭宁防雷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杭州镭宁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470226元,支付逾期利息8448.72元(计至2017年11月17日)、律师代理费30000元、财产申请保全费3064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43元,被执行人***、无锡磐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锡山区雨田防雷设备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无锡磐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锡山区雨田防雷设备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古宏祥、***、无锡磐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锡山区雨田防雷设备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锡磐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锡山区雨田防雷设备厂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无锡磐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锡山区雨田防雷设备厂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的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18年10月24日,本案的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无锡磐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锡山区雨田防雷设备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无锡磐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锡山区雨田防雷设备厂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无锡磐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锡山区雨田防雷设备厂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镭宁防雷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