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镭宁防雷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镭宁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康市科达教学用品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4民初7686号
原告:杭州镭宁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3号4号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金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科达教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八佰溪滩1号。
法定代表人:章晓波。
被告:***,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有,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杭州镭宁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科达教学用品有限公司、***、章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永康市科达教学用品有限公司、***、章德有、***、***、***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镭宁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镭宁防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