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8533号
原告: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钱小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子城,男,汉族,1989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区。
负责人:卢华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64元减半后2232元由原告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蓓欣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席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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