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3447号
原告: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293479N,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路555号7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89年10月20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西宁市城西区民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010401501507XD,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城西区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72元,由原告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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