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6788号
原告: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路555号7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869号融城金阶广场A座5楼、7楼、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毅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