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4250号 申请人: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502诉前调确303号生效法律文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502执425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终结执行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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