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4民初150号
原告徐睿,男,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增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增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宇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徐睿与被告***、第三人南京宇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徐睿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南京宇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睿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南京宇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30元减半收取9015元,由原告徐睿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