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雨商初字第453号
原告南京安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青龙山总部经济岛1号楼。
法定代表人方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宇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138号。
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安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宇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安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宇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安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安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宇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见习书记员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