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徐睿、南京宇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4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雨商初字第145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1日生,汉族。
被告:徐睿,男,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
被告:南京宇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徐睿、被告南京宇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原告**林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为23030元,全部退回给原告***。
审判员祝怡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