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有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有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宏利纺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东中法执字第3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有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东兴三街3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宏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岗梓村岗梓大街一栋大楼三楼西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
东莞市有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413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东莞市宏利纺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东莞市常平镇,属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和财产变现处理,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413号仲裁裁决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院将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丽欢
审判员*河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谢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