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超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超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323执17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超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与江苏超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江苏超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月日向宿迁市人民法院邮寄上诉状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2018)苏1323民初6464号民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执行立案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