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超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超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527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超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民北村张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20055301。
法定代表人:许元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江苏超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14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江苏超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欠***256928元,双方同意按230000元结算,江苏超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之前支付***60000元、4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5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6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若江苏超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则总额按256928元计算,***有权于江苏超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次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款项。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纠葛。三、本案诉讼费439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7元、保全费1820元),由***承担2199元,江苏超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198元。江苏超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部分已由***垫付,江苏超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苏B×××**汽车两辆,本院依法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4、执行过程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电子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和查控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对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平
审判员  魏涛
审判员  徐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