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超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超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民初82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超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20055301。
法定代表人:许元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林吉,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江苏超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20)苏1323民初82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被申请人江苏超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超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丽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葛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