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桂0331民初3210号
原告:广西富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荔城镇城北街荔桂路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735144398M。
法定代表人:钟付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正红,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同安镇新街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0340368629B。
法定代表人:冯安秀,总经理。
被告:冯安秀,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
被告:肖翠玉,女,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
被告:吴翠鸾,女,1963年5月5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
原告广西富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冯安秀、肖翠玉、吴翠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收购桑蚕款以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100000元,被告冯安秀、肖翠玉、吴翠鸾对给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7日,原、被告签订《蚕茧购销合作协议书》,双方合作收购蚕茧项目,2021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以及股东冯安秀、肖翠玉、吴翠鸾结算,被告公司尚欠原告公司人民币4890000元,经协商,达成一致,确认:1、被告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承诺于2021年8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公司本金及利润共计4100000元,剩余款项原告不再要求被告公司给付;2、股东冯安秀、肖翠玉、吴翠鸾对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责任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以及冯安秀、肖翠玉、吴翠鸾未按期履行给付责任或发生争议,向荔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以上内容有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应付广西富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桑蚕茧本金及利润确认单》予以确认。现约定的给付期限已到,四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派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西富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收购桑蚕款及利润4100000元,被告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同意在2021年10月10日前付清给原告广西富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冯安秀、肖翠玉、吴翠鸾同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广西富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8月5日解除双方于2020年8月17日签订的《蚕茧购销合作协议书》。
三、双方一致要求出具调解书。
三、案件受理费19800元(已减半),被告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同意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水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