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富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富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桂0331民初3263号
原告:广西富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荔城镇城北街荔桂路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735144398M。
法定代表人:钟付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正红,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同安镇新街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0340368629B。
法定代表人:冯安秀,总经理。
被告:冯安秀,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
被告:肖翠玉,女,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
被告:吴翠鸾,女,1963年5月5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
原告广西富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
司、冯安秀、肖翠玉、吴翠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以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1500000元,被告冯安秀、肖翠玉、吴翠鸾对给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依法确认原告对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综合楼、办公室、宿舍楼以及门卫室,平乐县桑蚕茧丝绸加工厂新建项目(1#、2#、3#钢构厂房)以及围墙建筑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冯安秀、肖翠玉、吴翠鸾系被告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的股东。2017年、2018年期间,原告与被告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公司发包的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综合楼、办公楼、宿舍楼以及平乐县桑蚕茧丝绸加工厂新建项目(1#、2#、3#钢构厂房)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后原告进场施工,项目分别于2018年、2019年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原告与被告公司进行结算,但被告公司却未按约定给付工程款。2021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公司以及股东冯安秀、肖翠玉、吴翠鸾就被告公司所拖欠的工程款以及利息再次进行确认,被告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公司债务数额为12289040.96元,经双方协商,确认:1、被告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承诺于2021年8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公司工程款本金及利润共计11500000元,剩余款项原告不再要求被告公司给付;2、原告公司对广西平乐桑蚕茧丝绸加工厂新建项目1#、2#、3#钢构厂房以及围墙,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综合楼、办公室、宿舍楼以及门卫室建筑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股东冯安秀、肖翠玉、吴翠鸾对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责任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四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责任或发生争议,向荔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以上内容有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应付广西富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及利润确认单》予以确认。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方当事人确认
的《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应付广西富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及利润确认单》,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现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四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责任,原告权益因此受损。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派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西富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及利息11500000元,被告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同意在2021年10月10日前付清给原告广西富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冯安秀、肖翠玉、吴翠鸾同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广西富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位于平乐县平乐县桑蚕茧丝绸加工厂新建项目(1#、2#、3#钢构厂房)、围墙等建筑工程(具体建筑项目祥见双方于2019年12月28日及2020年6月3日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造价汇总表)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双方一致要求出具调解书。
四、案件受理费45400元(已减半),被告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同意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水秀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吕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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