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富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富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荔浦一方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31执120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西富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荔城镇城北街荔桂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735144398M。
法定代表人:钟付茂,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荔浦一方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浦市荔城镇荔桂路黄寨板栗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MA5L42DW7Y。
法定代表人:沈翔征。
申请执行人广西富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荔浦一方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331民初14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厂房转让款及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125.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厂房转让款及违约金等85.5万元,被执行人定于2021年12月2日前给付40万元,余款45.5万元于2022年1月5日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和解约定。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案件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331执1204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仕强
审 判 员 李晏徵
审 判 员 韦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莫智敏
书 记 员 张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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